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33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周靜秀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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