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56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李晉結┌─────────────────────────────────────┐│支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5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黃連池│陽信商業銀│98年5月31日│30,750元│0000000│││││行 蘆洲 分行│││││├───┼─────┼─────┼──────┼─────┼─────┼──┤│002│ 林昆翰 │台灣中小企│98年5月31日│8,300元│0000000│││││業銀行化成││││││││分行│││││├───┼─────┼─────┼──────┼─────┼─────┼──┤│003│學志工業有│第一商業銀│98年6月3日│13,094元│0000000││││限公司呂學│行五股工業│││││││文│區分行│││││├───┼─────┼─────┼──────┼─────┼─────┼──┤│004│聯興空調技│台灣土地銀│98年6月5日│93,551元│0000000││││術有限公司│行蘆洲分行│││││││ 朱永森 ││││││├───┼─────┼─────┼──────┼─────┼─────┼──┤│005│特庸企業社│安泰商業銀│98年3月17日│30,100元│0000000│││││行新莊分行│││││├───┼─────┼─────┼──────┼─────┼─────┼──┤│006│ 吳陳寶玉 │台新國際商│98年4月30日│4,200元│0000000│││││業銀行蘆洲││││││││分行│││││├───┼─────┼─────┼──────┼─────┼─────┼──┤│007│德鎰五金工│中國信託商│98年5月3日│135,646元│0000000││││程股份有限│業銀行 東蘆 │││││││公司林政益│洲分行│││││├───┼─────┼─────┼──────┼─────┼─────┼──┤│008│頂益不銹鋼│永豐商業銀│98年5月10日│30,255元│0000000││││工業有限公│行中港分行│││││││司││││││├───┼─────┼─────┼──────┼─────┼─────┼──┤│009│信昌空調工│彰化商業銀│98年6月10日│48,017元│0000000││││程有限公司│行林口分行│││││├───┼─────┼─────┼──────┼─────┼─────┼──┤│010│啓碩熱能工│彰化商業銀│98年6月15日│326,500元│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蘆洲分行│││││││ 陳建守 ││││││├───┼─────┼─────┼──────┼─────┼─────┼──┤│011│啓泰風管工│五股鄉農會│98年6月15日│12,915元│0000000││││程行│德泰分部│││││└───┴─────┴─────┴──────┴─────┴─────┴──┘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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