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3號原告庚○○原告丁○○○原告丙○○原告甲○○被告乙○
號台富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特別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僅繳納4,300元,尚不足2,20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