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臺南分監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六六七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各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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