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1年1月10日核准假釋,而經縮短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99年2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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