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小字第59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594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湯智傑

被告 林佑勳林耀龍 之繼承人

林宜璇 即林耀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耀龍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698元,及其中新臺幣17,699元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耀龍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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