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 楊喬雅 相對人 張繼直
楊士慧 辛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2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本院一0六年度上易字第一百二十三號損害賠償事件在一0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六月二十七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另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23號損害賠償事件在民國106年5月23日、6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人涉及另案刑事案件,相對人等人於另案偵查庭之陳述與106年5月23日、6月27日在本院民事法庭之陳述反覆不一,聲請人為明瞭案情,維護權益,且為避免本件法庭錄音光碟因時間經過而被湮滅,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聲請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黃國川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