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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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97號原告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文哲 、 許立民 、 王琇琦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補費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5至23頁)。原告於同年4月2日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同年月30日以107年度救字第85號裁定駁回,同年5月9日送達原告,同年5月22日確定等情,亦有駁回救助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107年度救字第85號卷第3至5頁)。茲已逾限仍未據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資料可佐(本院卷第25至31頁),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宣玉華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