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31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戊○○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補繳納裁判費,經本院99
年7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於民國99年7月1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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