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38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欣娉有限公司、 吳青峰 (即富熊精品名店)提起
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000
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4,85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欠4,35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