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65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
點零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