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沈柏仲
曹馨文 被告 蕭鴻猷
蕭鴻基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鴻祺 被告 蕭鴻模
蕭鴻禧 蕭瑞枝 蕭玉枝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詹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所為106年度訴字第493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權利範圍欄均為「公同共有1分之1」之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即原告之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附表:
┌──┬─────────┬─────┐│編號│財產所在或名稱│權利範圍│├──┼─────────┼─────┤│1│苗栗縣○○鎮○○段│1分之1│││二小段1025地號土地││├──┼─────────┼─────┤│2│苗栗縣○○鎮○○段│1分之1│││二小段1026地號土地││├──┼─────────┼─────┤│3│苗栗縣○○鎮○○段│1分之1│││二小段53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苗栗││││縣竹南鎮竹南里2鄰││││中山路107號房屋)││├──┼─────────┼─────┤│4│現金50,000元│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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