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69號原告 洪語喬 被告 洪浩澤 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33,600元(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廖春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