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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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乙○○
10號被告甲○○或 吳嘉正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3,907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920元×2,491平方公尺×被告應有部分1/
3=763,9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被告甲○○(或吳嘉正,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