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原告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因通行同段502地號土地所增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後補繳裁判費。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6,335元(計算式:17,335元-1,000元=16,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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