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易字第6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625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31號上訴人臺灣 雲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陸平指定辯護人蘇文奕律師(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義
務辯護)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8號、104年度易字第494號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816號、104年度偵緝字第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撤銷。
陳陸平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硬殼包壹只,均沒收之。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陳陸平前於民國99年6月4日,以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之HONDA牌白色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申請為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用戶,並於101年8月21日申請轉換為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ag用戶,詎其為規避繳納通行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得利、及變造特種文書持以行使犯意,分別起意:
(一)於101年10月4日上午5時29分前某時,在雲林縣○○鎮○○里○○街○○號居處,以電氣膠帶,將系爭小客車所懸掛前方車牌(下稱本案車牌)數字,改「0」為「0」,變造為「0000-00」,用以於附表編號1至111所示時、地,駕之行經應收通行費之國道高速公路,藉由附表編號1至111所示收費站電子收費設備,向○○○○公司職員行使之,以規避○○○○公司自其eTag帳戶扣款,足生損害於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主 李文堂 之eTag帳戶管理、公路監理機關對於道路管理及交通○○○區○道○○○路局(下稱高公局)、○○○○公司收取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之正確性。
(二)於102年6月20日晚上11時26分後至同年9月14日上午12時27分前之某時,以同上方式,將上開小客車懸掛前方車牌數字及英文,改「0」、「0」為「0」、「0」,變造為「0000-00」,用以於附表編號112至132所示時、地,駕之行經應收通行費之國道高速公路,藉由如附表編號112至132所示收費站或門架之電子收費設備,向○○○○公司職員行使之,以規避○○○○公司自其eTag帳戶扣款,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道路管理及高公局、○○○○公司收取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之正確性。
(三)因○○○○公司內部電腦設定,於過站車輛黏貼之eTag感應貼紙所登記車牌與實際通過收費站或門架之車牌不符時,無法扣款,經依人工辨識,始查知係變造車牌,陳陸平因之詐欺得利未能得逞。
二、陳陸平明知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非法持有改造手槍、子彈之犯意,於102年8、9月間某日(起訴書關於自101年間某日至102年8、9月間某日之間,不另無罪諭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雲林縣 斗南 交流道,向綽號「○○○」之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購得具殺傷力之仿半自動改造手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1支(下稱甲槍)及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12顆(另同時購入不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3顆),埋藏於友人位於雲林縣○○鎮○○里住處附近田地內,而非法持有之。其間曾於104年3月13日前之不詳日期,在雲林縣虎尾鎮附近農地空曠處,陸續試射擊發8顆具殺傷力子彈(另試射2顆未擊發不具殺傷力);嗣因搬遷居處,乃於104年3月13日上午5時50分前某時,至上開埋藏地點取出甲槍、剩餘之5顆子彈,置於其所有之硬殼包內隨身攜帶,並搭乘許俊吉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雲林縣○○鎮。旋於同日(13日)上午5時50分許,途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上243公里處雲林系統入口匝道時,為警攔查,在陳陸平所乘坐(起訴書誤載為陳陸平所駕駛)該車副駕駛座腳踏墊上,發現裝於紙袋內之硬殼包1只,經警詢問而未發覺其非法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之前,陳陸平當場坦承該硬殼包內係其所有之甲槍及子彈而自首,因之查悉上情,並扣得甲槍1支、具殺傷力未試射之子彈4顆(另有1顆不具殺傷力)及陳陸平所有供放置甲槍所用之硬殼包1只。
三、案經高公局函送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傳聞供述證據,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148頁),與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亦無顯不可信或證明力過低,而均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應有證據能力;非供述證據,均依法定程序取得,經合法調查程序,與待證事實間復具相當關聯性,無不得為證據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一,均據被告自白不諱,復有○○○○公司103年3月25日總發字第1030000423號函暨所附變造車牌示例照片、高公局103年4月1日業字第1030013995號函暨所附變造車牌示例五張(原審494卷第90-91頁、他卷第1-6頁)、現場示範原車牌號碼0000-00及變造車牌號碼「0000」、「00」照片共7幀(警518卷第5-8頁)、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ag交易時間統計表2份(警518號卷第11至15頁)、「0000-00、0000-00、0000」車號查詢汽車車籍3紙(警518號卷第15至第16頁反面)、○○○○公司104年9月11日總發字第1040001485號函暨所附說明及104年11月23日總發字第1040001916號函暨所附說明1份(易字494號卷第30、33至41頁、47至56頁)、105年4月6日總發字第1050000471號函暨所附說明1份可憑(易字494號卷第85頁);依卷附函覆說明(易字卷第33頁):若有黏貼eTag貼紙的車輛行經收費門架時,若感應到的資料車牌及車主一致,三天後則會進行扣款等旨; 佐以 被告供承:「(為何要偽變造車牌?)因為我名下這部0000-00自小客車牌照稅及燃料稅未繳納,怕被高速公路上之攝影機照到,收到補繳罰單越繳越多」、「因為沒錢付eTag,所以變造車牌」、「想說看能不能夠閃eTag」(警518卷第1頁反、偵緝卷第24頁、易字第494號卷第66頁反),足見其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得利意圖至明;則被告本於此意圖,無權改作而將特許車牌改「0」為「0」或改「0」為「0」,持以懸掛駛經收費站電子收費設備,向○○○○公司職員行使之,用以規避○○○○公司自其0000-00車牌號碼之eTag帳戶扣款,自足生損害於車牌號碼0000-00號車主李文堂之eTag帳戶管理(附表編號1至111部分)、公路監理機關對於道路管理及高公局、○○○○公司收取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之正確性,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屬無疑。
(二)上開犯罪事實二,亦經被告自白在卷,復有104年3月13日職務報告書、扣押物品暨刑案現場照片12張在卷(見警1312號卷第1頁、第31至36頁),並有甲槍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子彈5顆、放置槍枝所用之硬殼包1只扣案可證;扣案槍彈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為:(一)送鑑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二)送鑑子彈5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顆試射:1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此有該局104年3月27日刑鑑字第104002551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偵1816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下稱第一次鑑定結果);未試射子彈3顆再經該局鑑定為: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各有104年3月27日刑鑑字第1040025511號鑑定書暨所附照片6張(偵1816號卷第30至31頁反面)、104年8月6日刑鑑字第1040071902號函附卷可參(訴字378號卷第35頁);依被告自承:伊係與槍同時購買15顆子彈,有10顆自己打掉,其中有2顆沒有擊發,8顆有擊發等語(訴字378號卷第79頁),佐以上開鑑定結果,被告同時購買之非制式子彈15顆,當均同其型式,其自行試射且擊發之8顆子彈與鑑定擊發4顆子彈共12顆,均具有殺傷力,是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亦堪採信。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法律變更及罪名辨明
1.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本次修法將原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提高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又同條第2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2.按刑法第339條之1係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財物或不法利益為要件,此所謂收費設備係指藉由機械或電子控制系統收費,而直接提供一定物品或服務之設備,如自動販賣機、公用電話機是,若該設備之收費機制尚須經由特定人員判讀、確認,始能完成收費,僅為收費人員判斷、紀錄之媒介,則不屬之。查國道eTag收費系統,如有黏貼eTag貼紙之車輛用戶登記車牌與車牌辨識系統比對結果不一致,則會進行人工辨識,若人工辨識為偽冒車牌,會將該車牌提報高公局,該筆費用不會寄送繳費單,此有○○○○公司104年9月11日總發字第1040001485號函在卷可佐(易494號卷第41頁),國道ETC之收費站或eTag收費門架僅係特定人員判斷、紀錄使用國道高速公路駕駛人之媒介,非刑法第339條之1所謂之收費設備,應先辨明。
(二)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為行車之許可憑證,乃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最高法院63年臺上字第1550號判例參照),核被告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3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低度之變造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至於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至4、18、23、40至47、49至52、55、64至67、71至72、80至83、93、102、112至113、115至118、120至132,各該編號內,均係駛上高速公路後(未下交流道前),於密接時間內行經多數同向收費站或收費門架,各該編號內之數行使變造車牌犯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每一編號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屬接續犯。被告爭執應以「每次出門」,評價為一行為云云,要與被告利用變造車牌規避國道eTag收費系統扣款之目的,扞挌不符,應以駛上及駛離國道為接續行為之始終,始與包括一罪之社會評價相當,此節爭執,自無可採。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132所犯之詐欺得利未遂罪與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每一編號皆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斷。檢察官認被告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第3項之罪,容有未洽,然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經當庭踐行告知,並調查證據、辯論,應予變更起訴法條。
(三)核被告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被告持有具殺傷力子彈12顆,侵害同一社會法益,為單純一罪;被告同時購入具殺傷力甲槍及子彈12顆,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較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手槍罪處斷。被告持有已試射擊發之具殺傷力8顆子彈部分,雖未據起訴,然與經起訴持有具殺傷力4顆子彈部分,係同時購入持有,具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併予審理。
(四)被告犯罪事實一如附表編號1至132之詐欺得利未遂罪(132罪)、犯罪事實二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手槍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前因傷害致重傷案件,經本院96年上訴字第54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99年11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犯如犯罪事實一、二所示有期徒刑以上各罪(犯罪事實二之非法持有改造槍、彈,自102年8、9月間某日起繼續行為),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六)被告犯罪事實一部分,如附表編號1至132所示犯行均已著手於犯罪之實施而不遂,考量其所造成犯罪損失較輕,爰各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七)被告犯罪事實二部分,係於警方攔檢發現被告為通緝犯而逮捕後,向被告詢問上開00-0000號自小客車右前座腳踏墊上紙袋內硬殼包裝有何物,被告於員警尚未發現其非法持有改造手槍、子彈之時,即向員警坦承該硬殼包內為其所有之槍枝、子彈,而自首接受裁判,並繳交其持有之全部槍彈乙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04年7月28日國道警四刑字第1044004633號函附職務報告乙紙在卷可憑(訴字378號卷第23頁),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八)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關於沒收規定之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布,並均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且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各有明文;查:
1.扣案之甲槍1支(含彈匣1只),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硬殼包(置物盒)1只,乃被告所有供持有本案槍彈所用之物,有扣押物照片可憑(警312號卷第31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具殺傷力子彈4顆,均經試射擊發,僅存彈殼,已失違禁物性質,不予宣告沒收。
2.犯罪事實一部分,○○○○公司仍依被告開設資料,依約向被告通知繳納通行費,未因被告之變造車牌而免除被告任何支付通行費,被告並無犯罪所得;而被告所有供犯罪事實一所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除去電氣膠帶,仍屬監理機關發給而得合法使用牌照,另用以變造之電氣膠帶為市面可購得之物,欠缺刑法之重要性,均不予宣告沒收。
(九)不另為無罪諭知
1.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自101年間某日至102年8、9月間(102年8、9月間以後,業經判決有罪如前),自網際網路聯繫賣家,即購入具殺傷力之甲槍及改造子彈12顆而持有之,因認此部分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等語。
2.公訴人認被告自101年間某日起,即持有本案扣案槍、彈,無非以被告供述為據,惟查:被告就購入上開槍、彈之時間,或於警詢時供稱:我是在103年8月份在購買(警卷第5頁)、或於偵查中供稱:是在前年(102年)7、8月買的(偵1816號卷第17頁)、又於原審供稱:「上一次問我說槍枝是什麼時候買的,我說錯日期了那時候我說103年8月,其實是102年8、9月這個時間上購買的,差了一年」、「我被抓後回來才買這支,我記成103年」(原審卷第125頁),佐以被告確於102年2月間某日購入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及具殺傷力子彈,於102年2月24日盤查查獲,此有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24號判決在卷可佐,被告供承於102年2月24日遭查獲後,始購入持有本案槍、彈,有其記憶上之特殊依憑及補強,亦無以此脫免刑責,具高度可信性,自應以其供稱自102年8、9月間購入持有為可採。公訴人據以認定被告自101年間某日至102年8、9月間之前持有本案槍彈之供述,前後不一,欠缺補強證據,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自屬不能證明,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繼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原判決認被告犯罪事實二即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行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既為刑法之特別法,該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刑法第62條但書所示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前開手槍、子彈犯行,於未被發覺前,向警方自首,旋繳交該手槍、子彈,已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彈,原判決未適用前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逕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自有未合。(二)又檢察官就被告之全部犯罪事實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訴者,因其刑罰權單一,在審判上為一不可分割之單一訴訟客體,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合一審判,並以一判決終結之。倘認其中一部分不能證明犯罪,應於理由敘明不另諭知無罪。檢察官起訴被告自於101年間某日起至104年3月13日遭查獲時為止,繼續持有改造槍枝、子彈之行為,乃繼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原審僅認定自102年8、9月間某日開始持有至查獲時為止之犯行,則就起訴101年間某日至102年8、9月前之持有行為,不能證明,卻未於理由敘明不另諭知無罪,對之恝置不問,亦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為判決之違法。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僅持有殺傷力較低之改造槍砲且合於自首,原審量刑過重云云,該情狀業經原審酌量為科刑基礎,其據此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雖無可採,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述之違誤,自難維持,應由本院就此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曾犯傷害致重傷害、轉讓禁藥、非法持有槍砲主要零件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執行之素行,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持有改造槍彈之殺傷力較制式槍彈為輕、數量非多、持有期間約一至二年、雖持以鄉野試射但未持以另犯他罪等對社會治安潛在危害程度,暨被告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尚無子女,從事鐵工或板模工,日薪約1,500元,父歿母存之家庭狀況、暨犯後自首繳交槍彈、坦承全部犯行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併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原審以被告犯罪事實一部分犯行明確,適用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2條、第216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3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論以詐欺得利未遂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共132罪,敘明低度之變造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吸收,詐欺得利未遂罪業經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並就其中行經多數同向收費站或收費門架詐欺得利未遂部分,評價為一行為之接續犯,就所犯詐欺得利未遂、行使變造特種文書部分,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未遂罪,附表編號1至132各罪,分論併罰,復認定被告成立累犯,依法加重其刑,詐欺得利行為未遂,依法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復審酌被告為私利變造車牌持以行使,以規避高速公路通行費之收取,惟經遠通公司函覆未造成扣款錯誤(易字494號卷第85頁)、未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之犯罪情節,暨被告自陳前述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各量刑有期徒刑2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1年2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揆其認事用法無誤,依法量刑亦屬妥適。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之定執行刑過輕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惟被告所為雖觸刑章,然未因之獲取不法利益,仍應依約支付通行費,又未致他人遭錯誤扣款,原審審酌上情後,量處各罪有期徒刑2月,及定應執行刑1年2月,已充分反應被告行為之惡性等科刑因素,並無違罪刑相當原則。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64條、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林福來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中華民國刑法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詐欺得利未遂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附表┌──┬───────┬──────┬────┬──────────────┐│編號│時間│地點│變造車牌│主文│││││號碼││││││││├──┼───────┼──────┼────┼──────────────┤│1│101年10月4日5│北向名間-大│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29分許至同日│甲-後龍收費││,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6時41分許│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1年10月4日13│南向後龍-大│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0分許至同日│甲-名間收費││,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4時28分許│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1年10月7日13│南向斗南-新│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2分許至同日│營收費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3時50分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1年10月7日16│北向新營-斗│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18分許至同日│南收費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6時45分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1年10月14日│北向 員林 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21時13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1年10月15日1│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26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01年10月26日│南向斗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21時31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01年10月26日│北向斗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22時29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101年11月12日│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18時10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01年11月14日│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16時1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01年11月17日│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23時16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101年11月18日2│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19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101年11月19日│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19時4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101年11月22日│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16時23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101年11月22日│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21時20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101年11月24日│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18時45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101年11月26日2│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5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101年12月1日17│南向員林-斗│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7分許至同日│南收費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8時53分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101年12月1日20│北向斗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5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101年12月1日23│南向斗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8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101年12月2日6│北向斗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5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101年12月3日18│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7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3│101年12月8日20│南向員林-斗│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29分許至同日│南收費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22時46分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4│101年12月9日0│北向斗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27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101年12月9日15│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7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6│101年12月15日│南向名間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17時55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7│101年12月22日│南向名間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16時58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8│101年12月25日0│北向名間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20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9│101年12月29日│南向名間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17時17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0│101年12月30日│北向名間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20時15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102年1月1日16│北向名間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56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2│102年1月1日17│南向名間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2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3│102年1月2日23│北向名間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1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4│102年1月5日20│南向名間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5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5│102年1月5日22│北向名間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16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6│102年1月9日18│南向民間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55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7│102年1月10日21│北向民間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41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8│102年1月12日19│南向民間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6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9│102年1月18日20│南向民間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43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0│102年1月27日12│南向古坑-白│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9分許至同日│河-善化- 田寮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3時3分許│收費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102年1月27日17│北向田寮-善│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8分許至同日│化- 白河 -古坑││,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8時18分許│收費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2│102年1月3030│南向古坑-白│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日15時19分許至│河-善化-田寮││,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同日16時12分許│收費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3│102年1月30日17│北向田寮-善│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16分許至同日│化-白河-古坑││,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8時9分許│收費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4│102年1月31日18│南向古坑-白│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9分許至同日│河-善化-田寮││,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9時30分許│收費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5│102年1月31日23│北向田寮-新│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5分許至102│市-新營-斗南││,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年2月1日0時30│收費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分許││││├──┼───────┼──────┼────┼──────────────┤│46│102年2月6日18│南向古坑-白│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20分許至同日│河-善化-田寮││,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9時11分許│收費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7│102年2月6日21│北向田寮-善│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5分許至同日│化-白河-古坑││,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22時28分許│收費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8│102年2月15日14│南向斗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42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9│102年2月18日11│南向古坑-白│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5分許至同日│河-善化-田寮││,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2時28分許│收費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0│102年2月18日13│北向田寮-善│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4分許至同日│化-白河-古坑││,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4時27分許│收費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102年2月18日20│南向古坑-白│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40分許至同日│河-善化-田寮││,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21時32分許│收費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2│102年2月19日00│北向田寮-善│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8分許至同日1│化-白河-古坑││,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時8分許│收費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3│102年2月21日18│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52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4│102年2月21日20│南向名間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7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5│102年2月22日23│北向田寮-善│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1分許至同日│化-白河-古坑││,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23時54分許│收費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6│102年2月23日17│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56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7│102年2月23日19│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16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8│102年2月23日23│南向斗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23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9│102年2月24日9│北向古坑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1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0│102年2月24日17│南向古坑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2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102年2月24日17│北向古坑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55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2│102年2月28日12│南向斗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47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3│102年2月28日14│北向斗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9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4│102年2月28日18│南向古坑-白│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43分許至同日│河-善化-田寮││,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9時36分許│收費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5│102年2月28日21│北向田寮-善│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2分許至同日│化-白河-古坑││,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22時25分許│收費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6│102年3月12日16│南向古坑-白│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7分許至同日│河-善化-田寮││,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7時27分許│收費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7│102年3月12日20│北向田寮-善│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1分許至同日│化-白河-古坑││,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20時56分許│收費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8│102年3月16日13│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24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9│102年3月16日18│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52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0│102年3月18日19│南向斗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7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102年3月19日2│南向白河-善│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18分許至同日│化-田寮收費││,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2時51分許│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2│102年3月19日14│北向田寮-善│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6分許至同日│化-白河-古坑││,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5時1分許│收費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3│102年3月21日1│南向斗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55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4│102年3月24日22│南向斗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57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5│102年3月25日12│南向古坑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56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6│102年3月27日17│南向古坑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7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7│102年3月27日20│北向古坑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14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8│102年4月8日19│南向古坑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2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9│102年4月8日21│北向古坑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14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0│102年4月11日15│南向古坑-白│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41分許至同日│河-善化-田寮││,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6時34分許│收費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102年4月11日19│北向田寮-善│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46分許至同日│化-白河-古坑││,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20時38分許│收費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2│102年4月13日19│南向古坑-白│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13分許至同日│河-善化-田寮││,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20時11分許│收費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3│102年4月14日2│北向田寮-善│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2分許至同日3│化-白河-古坑││,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時9分許│收費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4│102年4月15日11│南向斗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5│102年4月15日12│北向斗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7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6│102年4月20日0│南向古坑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44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7│102年4月20日1│北向古坑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24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8│102年4月20日8│南向斗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42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9│102年4月20日8│北向斗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56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0│102年4月22日21│南向斗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4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1│102年4月23日16│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27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2│102年4月30日16│北向名間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7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3│102年5月5日0時│北向斗南-民│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17分許至同日1│間收費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時57分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4│102年5月5日3時│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3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5│102年5月7日2時│南向斗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31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6│102年5月10日3│北向古坑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47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7│102年5月11日9│南向古坑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4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8│102年5月20日22│南向斗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22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102年5月20日23│北向斗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15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102年5月22日0│南向古坑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23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102年5月22日1│北向古坑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3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2│102年6月3日19│北向斗南-員│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57分許至20時│林收費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59分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3│102年6月3日22│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4│102年6月6日23│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7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5│102年6月7日1時│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12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6│102年6月9日21│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19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7│102年6月9日23│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15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8│102年6月14日22│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9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102年6月14日23│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1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0│102年6月17日2│南向斗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26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102年6月20日23│南向員林收費│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26分許│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2│102年9月14日12│南向白河-善│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27分許至同日│化-田寮收費││,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2時57分│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3│102年9月14日16│北向田寮-善│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5分許至同日│化-白河-古坑││,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7時8分│收費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4│103年2月3日20│北向斗南-虎│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16分許│尾收費區位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架││,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5│103年2月5日19│北向虎尾-西│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49分許至同日│螺、西螺-北││,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9時53分許│斗收費區位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架│││├──┼───────┼──────┼────┼──────────────┤│116│103年2月5日21│南向埔鹽系統│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48分許至同日│-員林、員林-││,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22時0分│北斗、西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虎尾收費區位││││││門架│││├──┼───────┼──────┼────┼──────────────┤│117│103年2月12日9│南向雲林系統│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41分許至同日│- 大林 、大林-││,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9時43分│ 民雄 收費區位││,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門架│││├──┼───────┼──────┼────┼──────────────┤│118│103年2月12日11│北向民雄-大│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20分許至同日│林、大林-雲││,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1時22分│林系統收費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位門架│││├──┼───────┼──────┼────┼──────────────┤│119│103年2月14日9│南向雲林系統│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44分許│-大林收費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位門架││,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0│103年2月14日12│北向民雄-大│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14分許至同日│林、大林-雲││,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2時16分│林系統收費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位門架│││├──┼───────┼──────┼────┼──────────────┤│121│103年2月16日17│北向斗南-虎│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54分許至同日│尾、虎尾-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8時26分│螺、北斗-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收費區位門││││││架│││├──┼───────┼──────┼────┼──────────────┤│122│103年2月17日2│南向埔鹽系統│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59分許至同日│-員林、員林-││,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3時11分│北斗、北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西螺、西螺-││││││虎尾收費區位││││││門架│││├──┼───────┼──────┼────┼──────────────┤│123│103年2月18日10│南向斗南-雲│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43分許至同日│林系統、雲林││,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0時48分│系統-大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大林-民雄收││││││費區位門架│││├──┼───────┼──────┼────┼──────────────┤│124│103年2月18日12│北向民雄-大│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7分許至同日│林、大林-雲││,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2時12分│林系統、雲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系統-斗南收││││││費區位門架│││├──┼───────┼──────┼────┼──────────────┤│125│103年3月3日9時│南向雲林系統│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4分許至同日9時│-大林、大林-││,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54分│民雄、民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嘉義、嘉義-││││││水上、水上-││││││嘉義系統、嘉││││││義系統-新營││││││、新營-下營││││││系統、下營系││││││統- 麻豆 、麻││││││豆-安定、安││││││定-臺南系統││││││、臺南系統-││││││永康收費區位││││││門架│││├──┼───────┼──────┼────┼──────────────┤│126│103年3月3日12│北向永康-臺│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9分許至同日│南系統、臺南││,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3時18分│系統-安定、││,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安定-麻豆、││││││麻豆-下營系││││││統、下營系統││││││-新營、新營-││││││嘉義系統、嘉││││││義系統-水上││││││、嘉義-民雄││││││、民雄-大林││││││、大林-雲林││││││系統、雲林系││││││統-斗南收費││││││區位門架│││├──┼───────┼──────┼────┼──────────────┤│127│103年3月5日9時│南向雲林系統│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51分許至同日9│-大林、大林-││,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時53分│民雄收費區位││,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門架│││├──┼───────┼──────┼────┼──────────────┤│128│103年3月5日11│北向民雄-大│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53分許至同日│林、大林-雲││,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1時58分│林系統、雲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系統-斗南收││││││費區位門架│││├──┼───────┼──────┼────┼──────────────┤│129│103年3月15日1│北向斗南-虎│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6分許至同日│尾、虎尾-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時40分│螺收費區位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架│││├──┼───────┼──────┼────┼──────────────┤│130│103年3月17日18│北向虎尾-西│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29分許至同日│螺、西螺-北││,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8時33分│斗收費區位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架│││├──┼───────┼──────┼────┼──────────────┤│131│103年3月17日23│南向埔鹽系統│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31分許至同日│-員林、員林-││,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23時41分│北斗、西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虎尾收費區位││││││門架│││├──┼───────┼──────┼────┼──────────────┤│132│103年3月20日18│北向虎尾-西│0000-00│陳陸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累犯│││時40分許至同日│螺、西螺-北││,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18時53分│斗、員林-埔││,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鹽系統收費區││││││位門架│││└──┴───────┴──────┴────┴──────────────┘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3項: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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