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42號聲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代理人 林鴻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洪忠改┌─────────────────────────────────────────────────────┐│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4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益士伯電子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44,500元│HSA0000000│110年1月23日│││限公司呂全福│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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