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一權 被告 廖師賢
廖清合 邱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40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2,320元(壹拾壹萬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