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翔韋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翔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翔韋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修渝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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