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 張虹霞 訴訟代理人 吳婕華 律師
尹景宣 律師被告 王東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幣4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而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0年10月28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4.375元,換算新臺幣(下同)為175萬元(400,000×4.375=1,75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