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2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徐雅慧
游豐維 被告 劉瑞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