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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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84號聲請人 李軍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65號裁定公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邱子萍┌──────────────────────────────────────────┐│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裕麗康生物科技有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102年12月15日│34,090元│AA0000000│││公司 許淳盈 │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