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 被告 余志清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3年度易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3,923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引用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余志清涉嫌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徐安傑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