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74號原告 陳世一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世澤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捌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若萍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