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5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信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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