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8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安裕 相對人即債務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荷商荷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宗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