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增舜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增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增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100年11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68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0年9月14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10日以法矯字第1000102401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徐增舜前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06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17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㈠㈡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808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2年1月確定;又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4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98年
1月22日送監接續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100年3月10日法矯司字第1000102401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