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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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7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 律師訴訟代理人 姜萍 律師訴訟代理人 任書沁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鄭曄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中文日期轉換■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__中關於__之記載,應更正為__。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