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林文修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所提卷附綜合消費放款借據第十二條之記載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介源~B法官方彬彬~B法官許辰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