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四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為設於台北縣○○鄉○○路○段○○○巷○弄○○號之參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下稱三九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起,未經合法授權重製金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明公司)所屬「Kingnet國家網路醫院」網站(http://www.webhospital.org.tw/)所發表之「肌肉男一定吃香?」、「身體是女性的牢籠?」及「小心保護你的脊椎!」等三篇文章全部內容,並於八十九年十月間刊載在三九公司所屬「三九健康網」網站(http://w
ww.999health.com.tw)中供不特定人士上網瀏灠,且偽載註明「資料來源:三九健康網」,案經金明公司員工發現,由金明公司協理 李黛蒂 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向警方報案,始查獲上情,案經被害人金明公司委由李黛蒂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金明公司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足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嘉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志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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