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7號原告亞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昌國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被告 楊萬順
鄭貴滿 蔡佳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亞青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亞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