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原告 鄭淳珊 被告 李倫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9年度交簡字第3077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黄筠雅法官林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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