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芊樺 被告 黃英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564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9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