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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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9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明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明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洪明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廖建興附表:受刑人洪明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毒品危│有期徒刑│103年6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3年度易│104年1月│臺灣│103年度易│104年2月│彰化地檢104│││害防制│10月。│23日│3年度毒偵│彰化│字第1128號│9日│彰化│字第1128號│3日│年度執字第│││條例│││字第1336號│地方│││地方│││1735號│││││││法院│││法院│││││││││││││││││││││││││││││││││││││││││││├─┼───┼────┼────┼─────┼──┼─────┼────┼──┼─────┼────┼──────┤│2│毒品危│有期徒刑│103年9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4年度訴│104年3月│臺灣│104年度訴│104年4月│彰化地檢104│││害防制│1年。│7日│3年度毒偵│彰化│字第66號│23日│彰化│字第66號│14日│年度執字第│││條例│││字第1576號│地方│││地方│││2155號│││││││法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