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醫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字第28號上訴人 楊義育 送達代收人 王國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程久俊 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