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鄭維穎
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4樓之1被告 江育勝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吳柏垚 律師 賴怡蓁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6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許芳瑜
法官曾名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