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0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國雄 (即益國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松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