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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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傅榮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傅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傅榮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600506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2紙、板橋地檢署通知1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5月15日97年執助814字第33642號函送之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是被告顯已逃匿,則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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