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94年12月15日,應予更正)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92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8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同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