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596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33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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