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七0六五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一五一七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四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