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彰簡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0000甲0000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彰簡調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左:
聲 請 人
法定代理人乙○○ 到
相 對 人丁○○ 到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陸萬元正,給付方式:當場
給付現金,交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收訖。
二、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表示不願再追究相對人之刑事責任。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