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彰簡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彰簡調字第1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月1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左:
聲請人
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 丙○○ 到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叁拾萬元正(不含強制
責任險),給付方式:當場給付捌萬元,餘貳拾貳萬元,自
民國96年2月起,按月於每月之5日給付伍仟元至清償完畢止
,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