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調字第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戊○○
  相對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調字第26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丁詠純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丁○○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丙○○、兼法代丁○○均稱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相對人丙○○、兼法代丁○○均稱
  彼此間就本件車禍不互為損害賠償請求。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丙○○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元,當場給
  付完畢。
二、相對人戊○○、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丁○○願連帶給付聲請
  人壹拾伍萬元(不含強制汽車保險),當場給付完畢。
三、聲請人對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相對人過失傷害案件願
  即予撤回告訴。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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