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戊○○
相對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調字第26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丁詠純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丁○○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丙○○、兼法代丁○○均稱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相對人丙○○、兼法代丁○○均稱
彼此間就本件車禍不互為損害賠償請求。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丙○○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元,當場給
付完畢。
二、相對人戊○○、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丁○○願連帶給付聲請
人壹拾伍萬元(不含強制汽車保險),當場給付完畢。
三、聲請人對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相對人過失傷害案件願
即予撤回告訴。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