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彰小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彰小調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葉榮郎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朱金埤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左: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元正,給付方式
願於民國96年2月10日前給付壹萬元,餘貳萬元自96年3月起
按月於每月之10日前,給付伍仟元至清償完畢,如一期不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葉榮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