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3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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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聲請人因被告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現金後,已使被告免於被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