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1號上訴人夏卡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丙○○
甲○○乙○○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5,017,80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80,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鏽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