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40號原告民生社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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