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
之2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大陸地區身分證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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