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交簡字第4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交簡字第4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桃交簡字第40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宣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2376號),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鄭宜佑 」均更正為「鄭宣佑」。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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